关于刘俊峰与史伟、秦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16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5号

原告:刘俊峰,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史伟,男,汉族,1971年3月3日生,住址不详。

被告:秦柏川,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峰与被告史伟、秦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俊峰无法提供被告史伟、秦柏川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俊峰对被告史伟、秦柏川的起诉。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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