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三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仲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强盛塑编厂。
法定代表人潘知银,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禹,该厂工作人员。
上诉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强盛塑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39.00元减半收取3,519.5元由上诉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朱建勇
审判员 车全庆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