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立峰与彭思民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8:07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立峰,男,汉族,无职业,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思民,男,汉族,农民,住辽源市西安区。

上诉人程立峰因与被上诉人彭思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程立峰于2015年11月27日以需向案外人刘雅光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程立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程立峰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上诉人程立峰负担。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朱建勇

审判员  车全庆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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