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孟凡山。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朱海存,1979年1月5 日生。户籍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现住四平市。
被告古丽娜,1981年11月21 日生。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山诉被告朱海存、古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山于2015年2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凡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820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