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军与丛家空心砖厂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14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3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凤军,男,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址宁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丛家空心砖厂,住所地前郭县。

再审申请人李凤军与被申请人丛家空心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凤军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理由不充分,判决书有诸多模糊不清之处,没有明确表明所适用法律的理由,法理依据不明确。因此请求撤销原判,予以再审,判令被申请人丛家空心砖厂支付其劳动报酬及赔偿金。

本院认为:李凤军为丛家空心砖厂生产红砖,由于其工作的临时性和阶段性,原审认定李凤军与丛家空心砖厂之间系劳务关系并无不当。由于李凤军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丛家空心砖厂尚欠其劳务费,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凤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凤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凤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王 宏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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