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占国与吉林省诚信达经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5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10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占国,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孙永胜,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诚信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马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怀成,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诉人秦占国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占国的委托代理人孙永胜、被上诉人吉林省诚信达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怀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秦占国。

审 判 长  赵 溪

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

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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