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管终字第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理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北京路二段三甲129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磊,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北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碧街966号。
法定代表人于天柱,经理。
上诉人锦州理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北华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净开民管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锦州理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锦州理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明歧
审判员 周更男
审判员 李雪松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惠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