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立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俐卿,女,196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董俐卿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立初字第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为:上诉人请求长春汽车油箱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诉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支付住房公积金、取暖费、独生子女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请长春汽车油箱有限责任公司补交医疗保险费、支付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费用应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追缴,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而取暖费、独生子女费是否应予发放,法律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属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该项请求也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理,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明歧
审判员 周更男
审判员 李雪松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惠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