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金伟与胡晓峰、程绣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51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254号

原告秦金伟,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胡晓峰,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程绣锦,女,1977年11月25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金伟诉被告胡晓峰、程绣锦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 薇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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