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254号
原告秦金伟,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胡晓峰,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程绣锦,女,1977年11月25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金伟诉被告胡晓峰、程绣锦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 薇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