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66号
原告胡美华,女,1963年3月3日生,汉族,即墨市光磊商店经营者,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青石路186-10号。
负责人王永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美华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美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春明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