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海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51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887号

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513号。

法定代表人祝海君,经理。

被告李海男,女,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春明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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