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752号
原告上海网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北松公路5299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勇,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代理人武健,男,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区域经理,身份证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88号长融名都3号楼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56179573J。
法定代表人李井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顺,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蕾,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网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网为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00元减半收取为9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玉莲
代理审判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