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102号
原告张淑平,女,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孙薇,女,1974年2月2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平诉被告孙薇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平撤回对被告孙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7.00元减半收取为480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玉莲
审 判 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