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平与孙薇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51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102号

原告张淑平,女,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孙薇,女,1974年2月2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平诉被告孙薇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平撤回对被告孙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7.00元减半收取为480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玉莲

审 判 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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