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277号
原告关某甲,男,满族。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关某乙,男,满族,1963年9月8日,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甲与被告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关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春志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