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99号
原告长春市汇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工业集中区双三路与龙五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赵立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新世纪装饰城L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孟庆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星民,男,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代理人孟庆波,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江苏省铜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汇辉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汇辉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00元减半收取为46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东辉
代理审判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