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继海与王敏、长春市绿园区梦园酒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5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945号

原告宋继海,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王敏,男,196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梦园酒店,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继海诉被告王敏、长春市绿园区梦园酒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继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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