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5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92号

原告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先进机械制造业园建安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692号。

负责人牟振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建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为275.00元由原告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马玉莲

代理审判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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