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健楠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4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96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杨健楠,男,1993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姜慧雁,女,197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告:杨兆胜,男,197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健楠、姜慧雁、杨兆胜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姜慧雁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大马路、万晟现代城第2【幢】1【单元】1608号房,房号:1608,建筑面积:67.36平方米,丘(地)号:1-5/51-3的房屋;

二、查封被告姜慧雁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大马路、万晟现代城第2【幢】1【单元】1609号房,房号:1609,建筑面积:67.36平方米,丘(地)号:1-5/51-3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喻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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