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成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47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895号

原告吉林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4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于贵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子,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成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地长春市绿园区和乐街6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胡晓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女,1979年9月30日生,满族,该单位办公室主任,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成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成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81.00元减半收取为894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东辉

代理审判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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