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99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彭德惠,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房淑兰,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德惠、房淑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彭德惠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西安花园小区21栋,房号1501,建筑面积:147.34平方米,丘(地)号:4—98/84-1—3,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50667790号的房屋产权;
二、查封被告彭德惠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双德乡旺达小区4号楼,房号3,建筑面积:1529.57平方米,丘(地)号:4—100/135—102,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5060090721号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喻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