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98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李旭涛,男,198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告:张瑜(曾用名:张俞),女,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旭涛、张瑜(曾用名:张俞)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旭涛所有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与昆山路交汇处国盛.东润枫景1[幢]305号房,建筑面积:120.42平方米,丘(地)号:5-76/23-51,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124079号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喻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