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洪霞、徐忠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4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23号

原告: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南关区亚泰大街32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玲玲,业务经理。

被告:张洪霞,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

被告:徐忠,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霞、徐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洪霞所有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张洪霞购买的,由吉林省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以东珠海路以南,项目名称:首地·首城F区,第F-47幢3单元106号房,丘(地)号:5-77/108-20,房号:106,建筑面积:87.59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722546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喻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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