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11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姜波,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王玉敏,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告:姜丽,女,1968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长春市。
被告:王国庆,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波、王玉敏、姜丽、王国庆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姜丽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房号919,建筑面积:115.96平方米,丘(地)号:1-8/29-2(919),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201507200621号的房屋产权。
二、查封被告姜丽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房号920,建筑面积:113.32平方米,丘(地)号:1-8/29-2(920),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201507200619号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喻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尹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