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波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4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11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姜波,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王玉敏,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告:姜丽,女,1968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长春市。

被告:王国庆,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波、王玉敏、姜丽、王国庆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姜丽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房号919,建筑面积:115.96平方米,丘(地)号:1-8/29-2(919),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201507200621号的房屋产权。

二、查封被告姜丽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房号920,建筑面积:113.32平方米,丘(地)号:1-8/29-2(920),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201507200619号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喻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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