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淑文、牟东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4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82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于淑文,女,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牟东秋,男,198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淑文、牟东秋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告于淑文所购买的,由吉林七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南关区自由大路以南,亚泰大街以西,五环国际大厦第A座【座】1【单元】801号房,丘(地)号: 3-62/301-127的房屋。

二、查封被告牟东秋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3766号中金花园小区3栋1614号房,建筑面积:109.45平方米,丘(地)号: 3-42/46-55,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60125554号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尹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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