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与王玲、罗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4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2144号

原告华英,女,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华志,系原告妹妹。

委托代理人许子生,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玲,女,195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涛,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英诉被告王玲、罗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错误,故原告华英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英撤回对王玲、罗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华英承担。

审 判 长  徐雅文

代理审判员  喻 梅

人民陪审员  赵晓丽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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