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2144号
原告华英,女,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华志,系原告妹妹。
委托代理人许子生,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玲,女,195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涛,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英诉被告王玲、罗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错误,故原告华英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英撤回对王玲、罗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华英承担。
审 判 长 徐雅文
代理审判员 喻 梅
人民陪审员 赵晓丽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姝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