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长高开民初字第01208号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 1208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顾丹凤,女,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谢会,男,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顾丹凤、谢会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顾丹凤所购买的,由长春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宜良路以南,同康路以北,保利远达大街小区3(C)、4(D)区,第D3【幢】3【单元】806号房,用途:商品住宅,建筑面积:89.72㎡,丘(地)号:6-3/281-1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469452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喻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