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学友与九台市苇子沟镇龙泉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46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856号

原告翟学友,男,汉族,农民,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苇子沟镇龙泉村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学友诉被告九台市苇子沟镇龙泉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学友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学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国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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