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徐丹宁、李玖营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4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97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徐丹宁,男,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李玖营,女,1986年7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丹宁、李玖营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告李玖营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博学路复地.净月国际3.2期(A区1期)A3BCDE区[幢]116号房,丘(地)号:3-72/6-1—3(116),建筑面积:305.92平方米,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南D字第201301080034号的房屋;

二、查封被告徐丹宁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博学路复地.净月国际3.1期(E-2区)E2-11幢1单元401号房,建筑面积:130.84平方米,丘(地)号:3-72/28-1-2(401),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1507300485号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喻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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