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73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张国辉,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田雪,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国辉、田雪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张国辉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大马路西万晟现代城7[幢]11502号房,建筑面积:58.94平方米,丘(地)号:1—5/75—8-a,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60128466号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惠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