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93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6月18日生,住吉林省。
委托代理人:魏国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生,住吉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徐雅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