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福财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4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72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经理。

被告:吕晓君,男,汉族,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刘立英,女,汉族,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晓君、刘立英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170元,由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亮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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