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63-1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李彭,男,198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丛培丹,女,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彭、丛培丹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告李彭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7幢,丘(地)号:5-11/302-52-E ,房号:1401,建筑面积:42.95㎡,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D字第201505200028的房屋。
二、预查封被告李彭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7幢,丘(地)号:5-11/302-52-E ,房号:1402,建筑面积:41.67㎡,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D字第201505200029的房屋。
三、预查封被告李彭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7幢,丘(地)号:5-11/302-52-E ,房号:1403,建筑面积:41.67㎡,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D字第201505200031的房屋。
四、预查封被告李彭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7幢,丘(地)号:5-11/302-52-E ,房号:1404,建筑面积:41.67㎡,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D字第201505200032的房屋。
五、预查封被告李彭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7幢,丘(地)号:5-11/302-52-E ,房号:1405,建筑面积:41.67㎡,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D字第201505200035的房屋。
六、预查封被告李彭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7幢,丘(地)号:5-11/302-52-E , 房号:1417,建筑面积:56.45㎡,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D字第201505200036的房屋。
七、预查封被告李彭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7幢,丘(地)号:5-11/302-52-E , 房号:1418,建筑面积:56.45㎡,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D字第201505200037的房屋。
八、预查封被告李彭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7幢,丘(地)号:5-11/302-52-E , 房号:1419,建筑面积:56.45㎡,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D字第201505200041的房屋。
九、预查封被告李彭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7幢,丘(地)号:5-11/302-52-E , 房号:1420,建筑面积:56.45㎡,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D字第201505200043的房屋。
十、 预查封被告李彭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7幢,丘(地)号:5-11/302-52-E , 房号:1421,建筑面积:58.4㎡,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D字第201505200045的房屋。
十一、预查封被告李彭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7幢,丘(地)号:5-11/302-52-E ,房号:1422,建筑面积:103.44㎡,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D字第201505200052号的房屋。
十二.查封被告李彭所有的,坐落于亚泰大街西、庆丰街北、九台路东、铁乙一路南证大光明城三期25幢2单元204号房,建筑面积:122.9㎡,丘(地)号:6-12/37-9,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1502030116号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春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