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78号
原告:李某,女,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徐某,男,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