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520-1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周济儒,男,汉族,1981年03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赵蕴智,女,满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沈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济儒、赵蕴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周济儒所有的坐落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3666号万科洋浦花园第14【幢】1【单元】2304号房,丘(地)号:5-78/64-3,建筑面积:89.94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000000000331159号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周济儒所有的坐落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3666号万科洋浦花园第14【幢】1【单元】2304号房,丘(地)号:5-78/64-3,建筑面积:89.94平方米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