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23号
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7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丹婷,客户经理。
被告: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金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岭西街新发委。
法定代表人:刘川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金禹木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金禹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金禹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编号为公国用(2011)第380142号,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3/1/2061,使用权面积为110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