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05-1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李季,女,满族,1980年8月12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李峰,男,汉族,1973年5月5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李巍,女,汉族,1970年9月12日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季、李峰、李巍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峰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逯瓦房商住区柳苑小区20号楼,房号:504,丘(地)号:3-70/99-2-4,建筑面积:143.5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60029306号的房屋产权,被告李巍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新荣街以西鲁辉国际城六区第6【幢】3【单元】106号房,丘(地)号:6-2/188-9,建筑面积:123.24平方米,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二D字第201111240025号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峰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逯瓦房商住区柳苑小区20号楼,房号:504,丘(地)号:3-70/99-2-4,建筑面积:143.5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60029306号的房屋产权;
二、预查封被告李巍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新荣街以西鲁辉国际城六区第6【幢】3【单元】106号房,丘(地)号:6-2/188-9,建筑面积:123.24平方米,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二D字第201111240025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振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