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季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4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05-1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李季,女,满族,1980年8月12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李峰,男,汉族,1973年5月5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李巍,女,汉族,1970年9月12日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季、李峰、李巍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峰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逯瓦房商住区柳苑小区20号楼,房号:504,丘(地)号:3-70/99-2-4,建筑面积:143.5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60029306号的房屋产权,被告李巍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新荣街以西鲁辉国际城六区第6【幢】3【单元】106号房,丘(地)号:6-2/188-9,建筑面积:123.24平方米,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二D字第201111240025号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峰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逯瓦房商住区柳苑小区20号楼,房号:504,丘(地)号:3-70/99-2-4,建筑面积:143.5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60029306号的房屋产权;

二、预查封被告李巍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新荣街以西鲁辉国际城六区第6【幢】3【单元】106号房,丘(地)号:6-2/188-9,建筑面积:123.24平方米,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二D字第201111240025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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