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004号
原告赵景昌,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林升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经理。
被告李湘红,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湘萍,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昌诉被告榆树市林升物业公司、李湘红、李湘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景昌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景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赵景昌承担。
审 判 长 王洪光
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
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艳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