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景昌诉榆树市林升物业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43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004号

原告赵景昌,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林升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经理。

被告李湘红,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湘萍,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昌诉被告榆树市林升物业公司、李湘红、李湘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景昌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景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赵景昌承担。

审 判 长  王洪光

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

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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