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00-1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韩玉惠,女,汉族, 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韩玉纯,男,汉族, 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玉纯、韩玉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韩玉惠所购买的,由长春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朝阳区湖光路5号富苑华城第50【幢】1【单元】107号房,丘(地)号:4-101/23-4-160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告韩玉惠所购买的,由长春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朝阳区湖光路5号富苑华城第50【幢】1【单元】107号房,丘(地)号:4-101/23-4-160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杨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