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820号
原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徐某甲,现住榆树市。
被告徐某乙,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百玲
(2015)榆民初字第3820号
原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徐某甲,现住榆树市。
被告徐某乙,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