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249号
原告刘智玲,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致辉,现住榆树市。
被告孙为红,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玲诉被告刘致辉、孙为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玲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智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智玲承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百玲
(2015)榆民初字第3249号
原告刘智玲,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致辉,现住榆树市。
被告孙为红,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玲诉被告刘致辉、孙为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玲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智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智玲承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