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玲与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4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保字第28号

申请人:王晓玲,女,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唐仗子村。

被申请人:王涛,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洛阳花园1栋5门410室。

申请人王晓玲与被申请人王涛于2015年8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0万元,现被申请人逾期还款。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保全被申请人王涛银行存款12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王晓玲以自有的房产一幢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晓玲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王晓玲,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宜良路755号吴中.家天下一期4幢404号,建筑面积为110.4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186513号的房屋一幢;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涛银行存款1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王晓玲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云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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