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多峰、申琳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4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560-1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李多峰,男,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申琳,女,汉族,1984年4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多峰、申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一、被告李多峰所有的坐落净月开发区南四环路保利创业文化广场小区(保利•香槟)一期C2【幢】102号房,建筑面积:292.35㎡,丘(地)号:3-70/210-5号,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南Y字第201307220031号的房屋;二、被告李多峰所有的坐落长春市经开区自由大路以北、沿河路以西枫林园第40【幢】4【单元】104号房,建筑面积:193.3㎡,丘(地)号:5-78/76-24,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000000000397555号的房屋;三、被告李多峰所有的坐落长春市经开区自由大路以北、沿河路以西枫林园第40【幢】0【单元】114号房,建筑面积:23.04㎡,丘(地)号:5-78/76-24,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000000000397566号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告李多峰所有的坐落净月开发区南四环路保利创业文化广场小区(保利•香槟)一期C2【幢】102号房,建筑面积:292.35㎡,丘(地)号:3-70/210-5号,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南Y字第201307220031号的房屋;

二、预查封被告李多峰所有的坐落长春市经开区自由大路以北、沿河路以西枫林园第40【幢】4【单元】104号房,建筑面积:193.3㎡,丘(地)号:5-78/76-24,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000000000397555号的房屋;

三、预查封被告李多峰所有的坐落长春市经开区自由大路以北、沿河路以西枫林园第40【幢】0【单元】114号房,建筑面积:23.04㎡,丘(地)号:5-78/76-24,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000000000397566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杨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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