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季超、孙丹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4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505-1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季超,男,汉族, 1987年2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北山路17-13号。

被告:孙丹,女,汉族, 1986年8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街道菜市北街委1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季超、孙丹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季超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青年路东、柳影路南、扶余路北万龙.北斗星城A-10[幢]507号房,建筑面积:86.25㎡,丘(地)号:6-27/90-20,房权证长房权字第3060079263号的房屋产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季超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青年路东、柳影路南、扶余路北万龙.北斗星城A-10[幢]507号房,建筑面积:86.25㎡,丘(地)号:6-27/90-20,房权证长房权字第3060079263号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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