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738-1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初立丽,女,汉族,1977年2月2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栗怀成,男,汉族, 1977年2月19日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初立丽、栗怀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初立丽所有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与昆山路交汇处国盛.东润枫景1[幢]303号房,建筑面积:118.60㎡,丘(地)号: 5-76/23-51,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121077号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杨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