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06-1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高丽波,女,汉族,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张艾平,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丽波、张艾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高丽波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亚泰杏花苑10栋,房号:912,建筑面积:243.30平方米,丘(地)号: 5-55/1301-15A,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008813号的房屋产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高丽波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亚泰杏花苑10栋,房号:912,建筑面积:243.30平方米,丘(地)号: 5-55/1301-15A,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008813号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振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