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冰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6 07:38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85号

原告:孙冰楠,男,汉族,1983年5月12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郭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鑫,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冰楠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2015年7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8月5日变更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冰楠、被告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电信公司在原告孙冰楠未许可的情况下收取原告30元上网及数据通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30元电话费;2、被告赔偿原告500元。

被告电信公司答辩称:原告在我方开通的业务是通过自助语音形式办理的,非经过人工办理,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该30元是否在次月顺延,电信公司告知不顺延”的情况。原告自动订购了30元流量包业务,其开通此项业务后,始终未取消,被告收取的费用是合法的。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原告孙冰楠用自有的手机号拨打被告电信公司服务电话10000号,以自助方式订购了30元包全国300MB的业务。业务工单载明:受理渠道为10000号,受理员为10000号,受理日期2014年11月6日14时12分55秒,竣工日期2014年11月6日14时12分56秒,状态为完成,名称为(40304720)30元包全国300MB,业务类型为订购。该项业务开通后,被告电信公司按照资费标准每月向原告使用的手机号扣费30元。原告孙冰楠查询2015年1月电信账单时发现,其使用的手机号当月产生了30元上网及数据通信费,认为被告电信公司违法扣费,遂与被告电信公司发生争议。截止诉讼时,该项业务仍处于开通状态,手机号每月均产生30元数据流量费用。

另查明:2014年11月5日,原告孙冰楠于被告电信公司下设的长春西中华路自有营业厅为手机号订购了天翼乐享3G上网版49元套餐(2013),其中包含国内流量200MB,该套餐于办理日的次月开始生效。庭审现场,被告工作人员李柏苓通过自用手机号码拨打10000号演示如何自助开通业务,在选择开通流量包时,10000号客户端出现语音提醒,内容为:“如不取消,将视为长期有效”。

以上事实有吉林电信账单明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业务登记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业务工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事人充分质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孙冰楠拨打被告电信公司的服务电话10000号,通过自助语音方式开通了30元包全国300MB的业务,有被告提供的业务工单为证,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约定、未经许可扣费的情形。原告否认以自助方式开通该业务,主张经与话务员通话确认该业务仅开通当月有效、下月自动取消后,才授意话务员为其开通的,然其未提出相应的证据。本案原、被告对同一事实分别作出相反陈述,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已经提出业务工单予以证实,被告虽进行反驳,但未举出相反证据,也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 且本案诉争业务的办理可通过话务员、语音自助等多种方式,故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排除案涉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人通过语音自助的途径订购上网套餐的客观可能性,从而难以认定上述业务的开通系被告的违约操作所致。

关于被告扣费是否合法的问题。经现场拨打10000号,在选择开通流量包时,10000号客户端出现语音提醒。对于上述操作流程,原告表示不清楚,也未提供相反证据,应当认定被告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原告提出的49元套餐自2014年12月起生效无须使用临时流量包的观点,系从消费者的消费合理性角度进行辩论,与是否产生费用、被告公司应否扣费无关。且原告于2015年1月发现扣费后始终未予取消,亦存在滥用权力恶意扩大损失的情形。

据此,因原告开通业务后未申请取消,被告按月提供流量收取费用合理、合法。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话费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保护。原告主张被告电信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亦不相符,本院不予保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冰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冰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佳丽

代理审判员  车 岩

人民陪审员  郭 哲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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