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170号
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鹏,该公司职员。
被告:昌天彬,男,汉族,1966年5月6日生,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天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28元,由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牛瑗莉
人民陪审员 刘 洋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