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长经开民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福州双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秀龙,男,汉族,1989年1月22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福州双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无效(出票人为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州双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票面金额为壹拾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6月22日);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州双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丽红
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