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35号
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蔡琳,女,汉族,1984年1月4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