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169号
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鹏,该公司职员。
被告:高岩,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拒绝公告送达,应认定为被告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返还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
